死刑肯定論書評封面

 

《國民法官法》於2020年7月三讀通過,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將讓一般國民也可以參與審判。由6名不具備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和和3名職業法官一同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根據本書作者的觀點,台灣人民亦將在2023年取得司法改革的鑰匙,「死刑存廢」這個向來熱門的議題便沒有人能置身事外!

死刑肯定論書籍封面

《死刑肯定論》書籍封面

 

#日本 裁判員制度

 

本書首先以日本的裁判員制度開頭,講述日本於2009年正式實施的新刑事審理制度,讓市民得以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雖然根據日本《裁判員法》的原文,當局期望透過該制度以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理解,但作者卻認為此舉無疑是為市民打開了在權力內部顛覆權力的大門。而當市民手中確實握有司法改革的鑰匙時,「死刑存廢」這個向來熱門的議題便沒有人能置身事外!

 

 


 

#柏拉圖、盧梭與死刑

 

作者嘗試以邏輯歸納的方式闡述死刑存廢的理由,羅列出包含柏拉圖及盧梭等各家說法。柏拉圖認為,犯罪應是靈魂的生病的表徵,國家應致力於治療罪犯的靈魂。但即便是疾病,也有無法治癒的時候。若是透過各式方法仍無法治療該靈魂的疾病之時,便只剩下「死刑」了。

 

而盧梭的主張,則反映於其著名的《社會契約論》中:

 

為了不成為殺人犯首下的犧牲者,我們應承諾當自己成為殺人犯時被科處死刑。唯有此契約成立,我們才能只考慮關於保障生命的事物。

 

在詳盡各家說法後,作者再次提出反駁。對於柏拉圖的論點,作者認為若是無法治癒的罪犯,可直接關進監獄與社會隔離,不必唯一死刑。而盧梭的契約當中,卻未能照顧到栽贓及冤獄的可能。

 


 

#刑罰目的

 

 

回到刑罰本身,刑罰的目的是什麼?為了讓犯罪的人獲得其應有之報應?為了教育有罪之人,使其痛改前非進而重新做人?還是為了威嚇潛在的罪犯,使其基於畏懼而打消心中的預謀?無論是基於上述何種目的,是否真有必須判處死刑的必要?

 

以報應論而言,目前世上已少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法規,無論是傷害、恐嚇、毀損器物等罪名,都多以「自由刑」取而代之。而此種統一的刑罰延伸出的量刑方式便是大家所耳熟能詳的「比例原則」。在各項刑事罪名皆以相同刑罰量刑的情況下,若只有「殺人罪」與眾不同,多出了一個死刑的選項,不免失去刑法的一貫性。

 

教育刑方面,既然目的在於教化,就斷沒有判處死刑的必要。

 

最後,威嚇的部分,期望透過死刑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意即殺雞儆猴。但在目前尚無數據或實質證據能證明死刑能有效抑制犯罪的情況下,是否真能下斷論?莫非是以死刑犯的生命作為犯罪學實驗的籌碼?此外,若是真想恫嚇潛在罪犯,是否應效法古時候的「五馬分屍」等酷刑,用最殘忍的方式公開直播給大眾?然而,這種以暴制暴的方式,究竟是否真能達報預期效果?抑或是將造成暴力的種子深植民眾的心理,反而造成犯罪率的提升?

 

(延伸閱讀:教出殺人犯|書評|少年事件處理法|「要當個乖孩子」,才是促使青少年犯罪的那句話!)

 


 

 

#英國 埃文斯(Timothy Evans)案

 

本書在此章節向讀者提出了兩個問題:

 

1.冤罪是否應為廢死的理由?

2.民意是否能決定廢不廢死?

 

以促使英國廢死的埃文斯(Timothy Evans)案為例,展現一樁冤罪案件可能的樣貌:

 

埃文斯與妻子是藉由相親認識的,結婚後便與埃文斯的家人同住。1948年,妻子發現自己懷孕後,小倆口決定搬到一個更寬敞的家以迎接新成員的誕生。但兩人的婚後生活其實並不如想像中美好,除了夫妻兩人本就不擅理財外,埃爾文還成日喝酒,幾乎是把薪水都砸去買酒了!而埃爾文的酗酒習慣,更是惡化了其自身的壞脾氣,兩人頻繁的爭執聲連鄰居都時有所聞。

 

 

1949年,妻子告訴埃爾文自己已懷上了第二胎。雖然墮胎在當時的英國是不合法的,但在經濟考量下,小倆口還是決定偷偷地拿掉這個「意外的禮物」。同年11月30日,埃文斯向警方自首。根據其第一次的自白,自己只是將某個男人聲稱能墮胎的藥物交給妻子,沒想到竟會意外害死她。案件看似已經告了一個段落,但當警方實際前往其所供稱的棄屍地點時,卻一無所獲。

 

 

複訊時,埃文斯翻供稱自己在上次陳述時,為了保護鄰居克里斯提(Christie)而說謊。事實上,是克里斯提在知道夫妻倆墮胎的決定後,主動表示自己可以幫忙。但當埃文斯11月8日下班回家時,克里斯提卻告訴他墮胎失敗了,連妻子都回天乏術。

 

12月2日,警方終於在後花園的洗衣房中找到了埃文斯妻子被桌巾包裹著的屍體,並同時也找到了埃文斯女兒的屍體。母女兩人死因一致,都是被勒死的。隨後,警方便帶著母女倆身故時所穿的衣物,通知埃文斯這項噩耗。根據紀錄,當埃文斯看見兩人的衣物後,便坦白自己是和妻子爭執時將其勒斃,並在兩天後以同樣的手法殺害自己的女兒。

 

然而,上述種種自白卻被質疑是否是近乎文盲的埃文斯能自主表達的。根據紀錄,警方曾特意選在深夜及清晨時偵訊身陷情緒中的埃文斯,被認為是一種精神虐待。因此,這些在埃文斯精神不濟的狀態下所做的陳述,也並非全然可信。另外,埃文斯也曾於法庭中表示,在審訊的過程中,他相當害怕若是不認罪將會受到警方的暴力相向。而這種恐懼,加上妻兒雙雙喪命的悲傷,促使他做出了認罪的虛假陳述。

 

即便懷疑如潮水般湧來,埃文斯也在法庭上陳述有關警方不正當的審訊程序,但法庭卻僅憑鄰居克里斯提的證詞,判埃文斯於1950年3月9日以殺害女兒的罪名處以絞刑。直到三年後,鄰居克里斯提被發現是個連續殺人犯後,才承認自己也是殺害埃文斯妻小的兇手。

 

埃文斯案的翻案,促使英國於1960年代末期正式廢除死刑,據說當時可是有超過八成以上的英國國民都贊成廢死的決定。但根據國發會於2016的調查顯示,台灣仍有超過八成以上的民眾反對廢死。在民意大多持反對意見時,政府若是執意廢死,是否將使民眾對法律產生更大的不信任感?甚至對社會安全持疑?

 

 

 

 


 

#以命抵命──被害人的復仇

 

「若你的家人被兇殘殺害時,你還支持廢死嗎?」

 

上述陳述是反對廢死的主要觀點之一。本書認為,此番提問內容,可以將「死刑」視為被害人對加害人的復仇。而如果提到復仇,估計大多數人直覺想到的便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漢摩拉比法典。作為人類史上最古老的法典,看似是根據被害人的復仇情感而肯定死刑的存在,實際上卻不然。

 

漢摩拉比法典的重點不在於復仇

 

本書認為,漢摩拉比法典制定的重點不在於復仇,而是希望透過國家代替被害人家屬執行復仇,進而限制無限的復仇循環。假設沒有了法典的限制,當A某殺害B某後,B某的家人將可能動用私刑殺害A某以復仇,而A某的家人便可能再次殺害對A某行凶之人(即B某的家人),最終兩家人陷入永無止盡的復仇循環。相反地,當「國家」這個正當的暴力獨佔體介入復仇,便能有效將「復仇」限制於加害人與被害的兩個當事人間。

 

死刑的人數基準

 

你大概也曾聽到這句話:「只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事實上,在統計數字當中也確實是這麼回事,但殺害人數是否真能列為判斷基準?本書以日本熊谷養雞場宿舍縱火案為例,唆使縱火的養雞場老闆為詐取保險金而慫恿其員工對養雞場的一對智能障礙夫婦下手,導致一人葬身火場,一人重傷僥倖逃出的結果。本案最終因死亡人數僅一人,而判處無期徒刑。雖然本書並非認為此案應判死刑,但也確實點出了死刑判斷基礎的漏洞──判處死刑與否的取決於「偶然」。

 

若是當時夫婦兩人一同葬身火窟,本案是否將改判死刑?但對於意圖縱火之人,下手的當下難道不是意圖同時殺害兩個人嗎?被害者的生存,竟成為加害人逃離死刑的原因,豈不諷刺?法庭判決所考量的因素竟含有「偶然」成分,是否也將使民眾對法律產生更大的不信任感?甚至對社會安全持疑?如此一來,即便死刑仍存置,「死刑判決基礎」的不明確也將與「廢死」對社會帶來同樣的效果。

 


 

#《死刑肯定論》 評價

 

本書不是本能簡單閱讀的書籍,除了「死刑」本身就是值得深思的主題外,書中豐富的社會學內容也不容小覷,以盧梭、康德、柏拉圖、韋伯、孟德斯鳩等名家及其著作為論證,擺脫過往只以法學角度看待死刑的思維。雖然立意創新,但閱讀門檻稍高。本文末,總結肯定死刑的存置的幾種原因與個人疑慮:


1.為被害者復仇,並終止復仇循環

 

「若你的家人被兇殘殺害時,你還支持廢死嗎?」、「若是殺人不用償命,還有天理嗎?」等問題始終無法平息,若是強硬將死刑廢止,是否流於私刑的可能?若是復仇是目前社會的主流思想,要終止冤冤相報的復仇循環,就還需倚靠「國家」的「正當暴力獨佔」。然而,傷痛是否將因加害人的償命而消散仍是我心中的疑惑。

 

(延伸閱讀:《敗戰處理》死刑是重點嗎?台灣最悲傷的故事──小燈泡案)
 

2.加害者之惡性

 

無論是死刑對潛在犯罪者威嚇,或針對已犯案之加害人的無法教化而判處之死刑都應屬於此。縱使「以暴制暴」不能解決潛在犯罪者心中的犯罪種子,但只要其仍有對「生」的期待,威嚇就可能延緩其鑄下大錯,期望在這些時間當中,能透過各項社會制度的干預或其身旁親友的協助將其帶回人生的正軌。但對於部分生無可戀者,死刑的威嚇顯然不管用。更何況,法官何以判斷加害人是否能夠被教化?

 

(延伸閱讀:正義謊言的罪人|書評|陳金漢|教化之可能|重現每個在法庭無法獲得的正義)

 

3.社會對安全的期待

 

同樣是「若你的家人被兇殘殺害時,你還支持廢死嗎?」的言論,當殘忍的兇殺案搬上檯面時,社會大眾產生共情,設身處地想像著自己若是遭逢巨變時的心情,便有此一說。若是執意廢死,是否將造就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及對社會安全持疑?但也誠如上述,如果「死刑判決基礎」始終不明確,也將與倉促「廢死」無異,為社會帶來相似的效果。

 

但本書也提醒讀者,死刑的存置並非毫無缺點。畢竟裁判制度是由人所規範,亦由人做出審判的決定。我們必須盡力,但不可能毫無差錯。司法改革或許能減少冤罪的發生,但不可能毫無冤罪。因此,死刑存置的支持者,也必須做好因冤罪而犧牲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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